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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专职信息员可以直接以本人名义向民政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
  凡以民政部门名义向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重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的登记、通报、反馈、督查制度。下级报来的信息专报要有登记;采用各地、各部门信息的情况及阶段性报送参考要点应当定期通报;重要信息的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到报送单位;领导同志在信息上有重要批示的应当督查办理情况,重要的还要立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民政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或信息交换,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民政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上报前,应当核实,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重要数据应当征求有关内设机构的意见;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属第十九条规定信息的持续性过程要一天一报;
  (三)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机关内部和本系统民政信息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并规定相应的信息报送数量。

第六章 民政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步实行以信息稿酬制为主要形式的奖励制度,以调动各级信息员的积极性。信息稿酬标准可比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的规定,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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