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信息员应当经常参加本机关中心工作和各种重要活动,查阅有关文件,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并和上级信息部门和下级民政部门信息员保持密切联系。
专职信息员有权将重要信息直接向本机关领导送阅。
第十四条 特聘信息员由各级民政部门在职的领导同志或刚退下来的离退休领导同志担任。聘请特聘信息员要有一定的仪式,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特聘信息员通报近期信息工作要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民政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民政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坚持实事求是,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工作及其程序,了解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熟悉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民政工作的阶段性工作重点;
(三)掌握政务信息和民政信息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
(四)具有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熟练掌握计算机处理信息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录入、编辑和传输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尽可能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与民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并保证他们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信息工作。
第四章 民政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内设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工作的报送、反馈等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 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信息应当经常和及时,对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民政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九条 下列信息必须作为紧急信息报送和处理,在报送时不得漏报或贻误:
(一)重大灾情;
(二)重大边界械斗事件;
(三)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四)重大伤亡性事故事件;
(五)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非法结社事件等。
紧急信息的报送必须用快速传输方法,涉密的必须用密传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