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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为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信息工作;
  (三)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工作;
  (四)负责本地民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民政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民政部和本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民政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送阅、上报、存储和反馈等日常工作,负责报送上级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
  (三)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民政部工作重点和领导突出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为政府和民政部门领导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四)对下一级信息工作提出报送要点和具体要求;
  (五)组织开展民政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信息业务培训和民政信息理论研究,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民政信息工作;
  (六)根据领导对信息的批示,切实抓好督查工作,并将处理和执行结果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 民政部门内设业务部门应当把信息工作做为业务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做好业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信息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民政信息网络是民政信息工作的基础。民政部门的信息机构、内设业务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下级民政部门的信息机构、信息直报点是民政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起本级的民政信息网络,市(地)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信息直报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政政务信息网络。

第三章 民政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民政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省一级民政部门要有专职信息员;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兼职信息员,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应当配备专职信息员。民政部门的各个内设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信息员是民政部门办公室的重要岗位,应当由比较熟悉民政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在没有合适人选时可以由办公室主管主任担任。凡需要配备专职信息员的民政部门应当保证这一岗位不出现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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