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1996]12号 1996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民政信息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国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系统信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民政信息)是国家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信息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民政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进展、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民政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政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信息工作坚持分级服务,以为本级本部门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同时为下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
第五条 民政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政信息工作的领导。要重视信息使用,运用信息处理政务;要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办公室做好民政信息工作。
第二章 民政信息机构和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办公室是负责信息工作的主要机构,其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