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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3年 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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