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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3年第27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3年 第2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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