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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纠错后涉及婚姻管理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
纠错后涉及婚姻管理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8]148号 1998年8月27日)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纠错及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民函[1998]4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婚姻证件上“居民身份证”编号不真实的内容各异,情况比较复杂,为此,在处理要求更换新婚姻证件等问题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划几道杠,对号入座。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同时,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要树立为婚姻当事人服务的观念,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持证数量,可以用一种证件证明的,就不用两种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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