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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被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登记结婚须重新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被撤销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再次
申请登记结婚须重新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44号 1997年3月5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社会事务处鄂民事便字第(1997)2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再次申请结婚登记,是否应重新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按规定须重新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如果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是台湾同胞,并已将被撤销的结婚登记在台湾户籍上申登的,还须提供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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