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贵州省民政厅
关于为流动人口出具未婚证明的答复
(厅办函[1997]41号 1997年3月4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为流动人口出具未婚证明的请示》(黔民事[199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们认为,向未婚人员出具《未婚证明》是加强流动人口婚姻登记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一种措施,是改革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一种尝试。为此,同意你厅执行贵州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95]90号)文中关于“今后,未婚证明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的规定。但要在省政府领导下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对印制未婚证明的管理,防止出现伪证现象;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目前仅限于发放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流动人口;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考虑收费标准,并应报省物价部门批准,防止发生乱收费的问题;要协调好与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关系;要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并报我部社会事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