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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为应聘来港留学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为应聘来港留学人员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的复函
(厅办函[1996]219号 1996年11月8日)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
你社《关于为应聘来港留学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及两个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外交部意见,同意你社建议。即:有关应聘赴港留学人员在港期间的婚姻情况,由香港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婚姻情况证明;由你社开具当事人系应聘在港工作的原留学人员证明,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护照号码、留学国别、应聘来港时间、在港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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