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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民基函[1999]38号 1999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婚姻登记管理中的违法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1999年在全国开展婚姻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内容。这次执法检查,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工作,7月底之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查工作。主要检查1998年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确认婚姻登记效力,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收费,使用规范化证件和证明,以及政务公开情况。
  二、执法检查的形式。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查为主,自查婚姻档案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档案的50%。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重点抽查一二个地(市),认真检查婚姻登记档案。民政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组织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执法检查的总结。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项目和数量,合法与违法的比例,取得成绩的具体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的措施,今后工作的设想。自查和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要在8月底之前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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