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废止(原因:2003年10月1日 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新式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
(厅办函[1997]206号 1997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深圳等地民政部门向我部反映,不少外省籍人持旧式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由于不符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通知》(厅办函[1996]206号)中,关于修改后的新式婚姻状况证明从1997年1月1日起与新版婚姻证件同时使用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办理婚姻登记。对此,当事人意见很大。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地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使用新式婚姻状况证明。为减少浪费,尚未用完的旧式婚姻状况证明,今年年底之前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但跨省使用,必须出具新式的婚姻状况证明,并做好出证单位的工作。望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