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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更改《全国智力残疾预防“九五”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更改《全国智力
残疾预防“九五”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1997]残联康字第22号 1997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智力残疾预防“九五”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请结婚的育龄妇女服用碘油工作,现将[1996]残联康字第59号文件下发的《全国智力残疾预防“九五”实施方案》中“婚姻登记处向申请结婚的育龄妇女宣传补碘意义,动员其服用碘油丸后再办理登记手续”,更改为:“婚姻登记处向申请结婚的育龄妇女宣传补碘意义,动员其服用碘油”,望各地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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