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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
留学人员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办函[1996]218号 1996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不断增加,其中一部分人要求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为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与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复婚、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本人香港身份证;
  (二)本人护照;
  (三)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出具的该当事人系应聘在港工作的我国原留学人员的证明函(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护照号码、留学国别、应聘来港时间、在港工作单位);
  (四)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当事人在港期间的婚姻记录证明(式样附后);
  (五)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
  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
  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六)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三、申请复婚登记的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申请离婚登记的应聘在香港工作的我国原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本人香港身份证;
  (二)本人护照;
  (三)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出具的该当事人系应聘在港工作的我国原留学人员的证明函(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护照号码、留学国别、应聘来港时间、在港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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