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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
(民事发[1996]19号 1996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80年代末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婚姻服务中心,婚姻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区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为使婚姻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婚姻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发展婚姻服务,是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姻习俗和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婚事消费的需要;是贯彻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发展民政经济,促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婚姻服务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把婚姻服务列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加强对婚姻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服务原则。发展民政婚姻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想当事人之所想,办当事人之所需,加快服务网点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推进婚姻习俗的改革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婚姻服务应当坚持七个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硬性搭配和强行推销,不准把接受婚姻服务作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二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地在发展婚姻服务时,不论在婚姻服务中心地点的选择上,还是在婚姻服务的程序上,都要充分考虑是否方便婚姻当事人。三是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分开的原则。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治理违法婚姻等是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婚姻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但属于营销活动。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必须分开。从而划清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婚姻服务与搭车收费的界限。四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发展婚姻服务主要是,抑制当事人过高的婚事消费,平抑社会上昂贵的婚姻服务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改革婚姻习俗,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次是,通过开展婚姻服务,取得合理经济效益,为争取社会效益提供物质上的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五是促进婚姻登记管理的原则。婚姻服务所得不仅用于婚姻服务中心的自身建设,还要用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六是先城市后农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婚姻习俗差别较大,各地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婚姻服务的规模、项目、档次、方式方法,不能一刀切,一哄而起,要量力而行,由小到大,滚动发展。婚姻服务中心,既可以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可以是企业单位;既可以全民所有制,又可以集体所有制。七是依法服务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服务内容要健康,服务行为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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