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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二)卷内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原件与译文、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文件和电报应统一立卷,不得分开。卷内文件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排列,其他文件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文件应用铅笔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
  (四)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7项),卷末填写卷内备考表,写明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签上立卷人、检查人(部门领导或档案部门负责人)姓名及立卷的时间。
  (五)卷内文件材料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及时修补。
  (六)案卷封面各个项目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案卷标题应简明、准确。
  (七)以全宗为单位按照组委会机构排列顺序编制案卷目录,设一个流水号,案卷目录由封面、目次、案卷目录顺序组成。
  (八)组委会应编写运动会组织沿革和全宗介绍,详细介绍运动会组织沿革、档案的内容、门类、数量、分类方法、起止日期、档案的完整程度,整理、交接情况,档案有无损坏等。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

  第十四条 运动会档案原稿存承办单位,正本移交国家体育总局1套,无正本的重要文件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将运动会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及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或全引目录)各2套移交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须在运动会结束半年内派专人向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附《档案交接文据》式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修订的《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档案交接文据



┌─────────────────┬─────────────┐
│全 宗 名 称            │             │
├─────────────────┼─────────────┤
│案卷起止时间           │             │
├─────────────────┼─────────────┤
│案卷种类、数量          │             │
├─────────────────┴─────────────┤
│文书档案:卷                         │
│照片档案:张(盒)                      │
│声像档案:盒                         │
│实物档案:件                         │
│案卷目录:套                         │
│卷内目录:套                         │
│全引目录:套                         │
│其他材料:                          │
├────┬──────────────────────────┤
│接收意见│                          │
├────┴──────────────────────────┤
│移交单位:接收单位:                     │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
│移交经办人:接收经办人:                   │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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