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体办字[1999]125号 1999年10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运动会档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档案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办的全国性或洲以上的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实物等)。
第三条 运动会档案应由组委会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交组委会办公室集中统一立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运动会筹办、承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包括会计、基建、科技等文件材料)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章 档案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 运动会筹委会、组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熟悉档案业务的档案人员负责运动会档案工作,按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移交档案。档案人员隶属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应明确1名办公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组委会各部、室、委员会及各赛区秘书处的文秘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确保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完整,会后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移交。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档案处负责监督、指导运动会档案工作。
第八条 运动会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确保运动会档案全宗的完整、齐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运动会组委会应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