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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滞留部队伤病
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安发[1997]2号 1997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
  党和政府历来对伤病残士兵安置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后,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安置部门克服困难、积极工作,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据部队统计,目前仍有近5000名伤病残士兵滞留部队,给部队的执勤训练和管理教育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促进部队建设,切实做好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现将滞留部队的伤残病士兵名单通报各地(名单附后),请军地双方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定移交和接收安置对象。地方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要向部队或本人解释清楚。
  二、严密组织,认真搞好交接工作。各部队要派出协调组,主动与省级安置部门联系。对确定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所在部队要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把思想工作做好、做细,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消除其后顾之忧。对一些伤、病、残情较重的退役士兵,部队要选派得力干部专门护送。
  三、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这些伤病残士兵中,有的因公负伤或积劳成疾,有的因患慢性病而不能适应部队生活。积极妥善地接收安置好这些同志,对保持部队稳定,提高战斗力,加强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接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各部队要理解地方的困难,支持地方的工作。派出的协调组,要尽职尽责,配合地方安置部门共同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交接安置工作。
  今年6月底前,各地各部队要就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写出专题报告,分别上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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