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参务字第170号 1995年10月1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
为了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式样附后),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军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此后,士兵(包括1995年12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晋升军衔恢复使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8)参联字1号文件规定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为做好修改后的《登记表》的使用管理工作,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
一、印制与发放
《登记表》由我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印和仿制,违者以伪造公文论处。《登记表》采取派人领取或送达的办法发放,取送时应双人同行。数量较少或交通不便时,按机密文件邮寄。发放女士兵登记表和军级(含)以下单位收取登记表时,要开包检查,当面清点。登记表收到后,均办理签收手续。
二、填写与归档
《登记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于每年新兵授衔时统一组织填写。填写时,一般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登记表》封面上的性别、编号、使用年度严禁涂改,否则作废;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入伍时间等栏填写有误时,应在有误处居中位置划一横线,在紧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处填上正确内容,并加盖本级军务部门的印章,不得采用覆盖、粘刮及化学分解的方法涂改,否则作废。师级以上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时,要认真审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先在空白表上盖章后发部队填写。
《登记表》填写后,要及时装入档案,列入档案目录,存入档案室。当年新兵的《登记表》最迟应在新兵到达部队后的4个月内入档完毕。
三、保管与检查
《登记表》按照机密文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调阅、借阅士兵档案要严格手续,取出和收回档案时要检查《登记表》是否在档案内;士兵调出、调入时,应审查档案中有无《登记表》;任何单位不得调出和接收无《登记表》的士兵;义务兵退出现役时,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不得为未经登记(即没有《登记表》)者办理退伍手续。各级军务部门要经常检查《登记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