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总参谋部军务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
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
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安办字[1996]第3号 1996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军衔、警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该《登记表》作为1995年12月1日以后入伍士兵档案中的基本材料,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基本依据之一。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档案中没有《登记表》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各地备查。
附:1.总参谋部[1995]参务字第170号
2.武装警察部队[1995]司务字第119号
附1: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士兵登记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参务字第170号 1995年10月12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
为了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制度,确定对现行《登记表》的式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登记表》(式样附后),专用于新兵入伍登记和首次授予军衔登记,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此后,士兵(包括1995年12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晋升军衔恢复使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8)参联字1号文件规定的《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为做好修改后的《登记表》的使用管理工作,特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