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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失效]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 (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移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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