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3号)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
2003年7月24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
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
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