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3号)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
                         2003年7月24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