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
移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区安置
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发放
特区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政干字第472号 1997年11月27日)
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南京、广州军区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建立驻特区部队特区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后财字第486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给移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特区津贴,调整有关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特区津贴
移交海南省、福建省厦门市(含市辖同安县及龙海市青屿、浯屿)、广东省汕头市(含市辖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深圳市、珠海市(含市辖斗门县)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享受特区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
海南省:离退休干部250元,退休志愿兵200元;
厦门市:离退休干部350元,退休志愿兵280元;
汕头市:离退休干部350元,退休志愿兵280元;
深圳市:离退休干部450元,退休志愿兵360元;
珠海市:离退休干部450元,退休志愿兵360元。
二、调整有关生活补助标准
移交广东省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驻粤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离退休干部80元,退休志愿兵65元。
移交福建省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地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标准为:离退休干部80元,退休志愿兵65元。
三、发放办法
(一)享受特区津贴、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原享受的特区补助、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二)特区津贴、地区生活补助列入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驻粤生活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统一归并。
四、经费开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