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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发放特区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
移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区安置
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发放
特区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政干字第472号 1997年11月27日)


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南京、广州军区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建立驻特区部队特区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后财字第486号)的规定,经研究确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给移交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部分地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特区津贴,调整有关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特区津贴
  移交海南省、福建省厦门市(含市辖同安县及龙海市青屿、浯屿)、广东省汕头市(含市辖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深圳市、珠海市(含市辖斗门县)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享受特区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
  海南省:离退休干部250元,退休志愿兵200元;
  厦门市:离退休干部350元,退休志愿兵280元;
  汕头市:离退休干部350元,退休志愿兵280元;  
  深圳市:离退休干部450元,退休志愿兵360元;
  珠海市:离退休干部450元,退休志愿兵360元。
  二、调整有关生活补助标准
  移交广东省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驻粤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离退休干部80元,退休志愿兵65元。
  移交福建省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地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标准为:离退休干部80元,退休志愿兵65元。
  三、发放办法
  (一)享受特区津贴、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原享受的特区补助、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二)特区津贴、地区生活补助列入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驻粤生活补贴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驻粤生活补贴和地区生活补助,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统一归并。
  四、经费开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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