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7]政干字第496号 1997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确定的原则,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有关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干部公勤费和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
离休干部公勤费和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护理费标准,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98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享受公勤费、护理费的范围、条件、审批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
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住院伙食补助费,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50号)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执行四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给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
从1997年1月起,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老红军13元,其他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
四、经费开支渠道
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上述待遇所需经费,1997年1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支);从1998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