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
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财薪字第595号 1996年10月18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1元调整为230元。以此为起点标准,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递增10元。
牺牲病故干部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孀生活补助费再增发70元。
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父母(指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5元调整为185元,其中属于孤儿或孤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