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第四批军队
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6]166号 1996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1996年上半年移交安置计划下达以后,各地认真贯彻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精神,抓紧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一些省市的接收安置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但也有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为加快接收安置步伐,保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今年是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第一年,与前三批相比,其建房方式、交接办法都有很大不同,任务重、环节多、计划性强,因此,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至关重要。各地要讲政治、顾大局,本着对军休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强化领导,加快进度,切实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抓紧进行军建住房的验收及地建住房的收尾工作。住房建设是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国办发[1991]9号、国安[1994]第3号、[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文件的规定,主动与有关部队联系,全面掌握住房建设的进展情况。对已建好的住房及附属建筑,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协商解决;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解决。对地建住房的收尾工程,要克服困难,抓紧进行施工,确保第四批建房任务的完成。
三、认真做好干休所的组建工作。干休所的组建工作是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三批建所经验,根据财社字[1995]126号、人发[1996]54号文件下达的经费、车辆及人员编制,本着有利于接收安置,有利于服务管理的原则,抓紧新增干休所的组建及车辆、人员的配备。
四、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接收安置。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工作任务集中、情况复杂,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接收安置,严禁增加政策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