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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三)对军队人员承担房租超过个人合理负担的,超过部分暂予免缴。即: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新租金额减去个人住房补贴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扣除减免部分),应交租金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8%(不含)以上的部分,暂予免缴。超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不予减免。  
  (四)军队复转干部以及其他地方人员住军产住房,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但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已安排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而未搬出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0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缴房租。
  三、调整住房租金,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统一规定计算好各住户的房租,并提前与住户见面,增加透明度,保证住房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住房租金计算表(略)

 附件二: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5]后财字第430号 1995年10月23日)



  为贯彻执行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决定随第二步住房改革,同步调整军队住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军职每人每月26元,师职每人每月21元,团职每人每月17元,营职每人每月13元,连排职每人每月10元。
  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按相应职务工资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2.军士长、专业军士:四级每人每月17元,三级每人每月13元,一、二级每人每月10元。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职员干部,按相应职务等级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工人,工龄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7元,工龄16至30年的每人每月13元;,工龄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职员干部按职务等级计发的补贴标准低于相同工龄工人的补贴标准时,可按相同工龄工—人的补贴标准执行。
  4.军队供养的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每人每月10元。
  以上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住房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附:

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



┌────────────────────────────────────┬────┐
│             人员类别                   │补贴标准│
├───────┬────────┬─────────┬────┬────┤(元/月)│
│ 军事、政治、│专业技术军官、专│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军士长专│正式职工│    │
│ 后勤军官  │业技术文职干部 │         │业军士 │ (工龄)│    │
├───────┼────────┼─────────┼────┼────┼────┤
│  军 职  │ 3、4、5级   │军职待遇     │    │    │  26 │
├───────┼────────┼─────────┼────┼────┼────┤
│  师 职  │ 6、7级    │局  级     │    │    │  21 │
├───────┼────────┼─────────┼────┼────┼────┤
│  团 职  │ 8、9级    │处  级     │4级   │31年以上│  17 │
├───────┼────────┼─────────┼────┼────┼────┤
│  营 职  │ 10、11级   │科  级     │3级   │16至30年│  13 │
├───────┼────────┼─────────┼────┼────┼────┤
│  连、排职 │ 12、13、14级 │1、2级科员和办事员│1、2级 │15年以下│  10 │
├───────┼────────┴─────────┴────┴────┼────┤
│1955年前后复员│                            │  10 │
│女同志和遗属 │                            │    │
├───────┼────────────────────────────┴────┤
│  说明   │         工龄按计发工龄工资的年限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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