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经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规定执行。
调整住房租金,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这次住房租金和补贴标准的调整工作。
附件:一、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营字第316号)
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财字第430号)
附件一: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5]后营字第316号 1995年8月3日)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1995]8号)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调整军产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9月1日起,军队家属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2元提高到0.60元。
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按照提1补0.60元的补贴比例,对军队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另发)。
二、住户房租计算,仍按1992年6月下发的《
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总后勤部文件[1992]5号)执行。但对原办法中的下列各项作适当调整:
(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不再实行“新房新租”,均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二)凡属非本人不服从安排而造成的超标准住房,单位现有住房暂时又难以调整的,经上一级单位营房部门批准,其超面积标准部分暂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面积标准,有条件调整而未调整的,超标准的全部面积仍暂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6元收缴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