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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六、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经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规定执行。
  调整住房租金,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这次住房租金和补贴标准的调整工作。
  附件:一、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营字第316号)
     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财字第430号)

  附件一: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5]后营字第316号 1995年8月3日)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1995]8号)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调整军产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9月1日起,军队家属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2元提高到0.60元。
  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按照提1补0.60元的补贴比例,对军队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另发)。
  二、住户房租计算,仍按1992年6月下发的《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总后勤部文件[1992]5号)执行。但对原办法中的下列各项作适当调整:
  (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不再实行“新房新租”,均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二)凡属非本人不服从安排而造成的超标准住房,单位现有住房暂时又难以调整的,经上一级单位营房部门批准,其超面积标准部分暂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面积标准,有条件调整而未调整的,超标准的全部面积仍暂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6元收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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