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
([1996]政干字第207号 1996年2月7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以下简称离休干部荣誉证),以此代替军队离休干部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现将证件换发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荣誉证是离休干部的有效身份证件。新证件自1996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已批准离休的军队干部应持原来使用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及时换发新的证件。新旧证件的换发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实施。已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其换发证件的具体工作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商地方民政部门办理。已经去世的离休干部的荣誉证也予换发。
三、离休干部荣誉证由总政治部统一印制,填发时加盖大单位政治部钢印。收回来的旧证件由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登记销毁,并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编号,由各大单位从00001起统一编排,编号前冠以各大单位简称(冠字简称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