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
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
([1996]政干发字第272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局:
  根据总政治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经商得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部社会保险与离退休管理司同意,现就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换发荣誉证和荣誉证的使用,按总政治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换发范围。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离休干部的荣誉证也予换发。  
  三、换发手续。1995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离休干部,由地区级管理部门(包括组织、老干部部门,民政、人事部门)将离休干部原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和离休干部花名册(见附件二),于今年6月底前送当地军分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办理,加盖大军区政治部钢印。1996年1月1日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由原部队换发。

  附件一:

总政治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的通知

([1996]政干字第207号 1996年2月7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