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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退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干部退休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政干字第211号 1996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中的干部退休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中发[1995]12号文件规定,1986年随人武部建制移交地方的现有干部中,军龄(含工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岁,本人自愿退休就地安置的,可按军队干部待遇,由军队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的干部,本人写出申请,由军分区(不设军分区的,由卫戍区、警备区)填写《人民武装部干部退休和待遇审批报告表》,参照其原在人武部的职务等级改定相应的军官职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的军官工资套定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根据军队干部退休规定确定其退休费。由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审批,并下达退休命令。这部分退休干部在交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前,暂由人武部代管,其生活费由军队开支。
  二、认真做好交接安置工作
  人武部退休干部随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安置,纳入移交安置计划,于1996年9月底前交接完毕。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凭人武部干部退休命令确定交接人员名单,填写《人民武装部干部退休安置人数统计表》(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大军区政治部干部部于5月底前将统计表分别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
  人武部退休干部就地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不得易地安置。他们仍住原房,中央财政不拨建房经费。其住房的产权和管理关系不变。
  人武部干部批准退休时,由军队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移交时,发给本人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原发给的转业费,应予扣除;今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费,由安置地军分区(卫戍区、警备区)按规定一次性拨给当地民政部门,并于1996年底前逐级单独编决算报总后勤部。从1997年1月起,所需的各项退休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交接后,其政治、生活待遇和服务管理,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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