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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道部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铁政法[2003]59号)


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铁道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1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2号)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2001年铁道部令第6号),现就有关铁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名称、审查、公布工作及报送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法规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铁道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2.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3.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具体负责与铁路部门相关的行政法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程序如下:
  1.铁道部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法规年度立法项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2.部政策法规司对部有关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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