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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
干部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优函[1999]60号 1999年3月2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干部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函》(供销函离退字[1999]7号)收悉。由于你社已于1995年5月定为事业单位,因此,所属离退休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中有关规定,应由你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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