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审查或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的;
(三)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
第十二条 监所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四)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五)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六)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二)被申诉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驳回抗诉请求的;
(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期满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后仍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