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公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
(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 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 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第九条 公诉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二)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或提请刑事抗诉的;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五)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六)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条 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
第十一条 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