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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二、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略)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 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 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 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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