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