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真落实中办[1998]2号文件精神
切实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通知
(民优函[1998]78号 1998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宣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8]2号,以下简称中办2号文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办下发的第一个全面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革命文物工作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办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及其所提出的方针政策和要求,不仅对于做好革命文物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对于做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安葬和褒扬献身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烈士而修建的具有永久纪念性的特殊建筑设施。这些建筑物真实地记录了不同革命历史时期无数革命烈士英勇奋斗、前仆后继的英雄事迹,展示了革命烈士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涵,是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公民的重要基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和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和各级领导责任制;要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主线,继续抓好《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建设作为民政部门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程,抓出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