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
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
(民优函[1998]143号 1998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民政部决定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本级留成中拨款6000万元人民币,为全国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这是党和国家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怀,也是全社会献给共和国功臣的一份爱心,对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促进国家和军队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更换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辅助用具的范围包括使用时间较长、无法维修的假肢、轮椅等。更换的次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的资历、急需程度确定,优先照顾居住在荣军休(疗)养院、光荣院里的老红军,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负伤的重残军人。
二、更换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假肢厂承担。换装所用的主要零部件,必须采用已通过国家假肢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确保性能优良,安全可靠,使用方便,同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没有假肢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技术落后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假肢厂,由部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更换领导小组推荐生产厂家。
三、此次更换的上肢假肢为国产机械假肢或装饰假肢;下肢假肢为新型骨骼式假肢,轮椅为手动式轮椅。各类辅助用具的资助标准:上肢假肢1000元,小腿假肢1800元,大腿假肢3550元,轮椅1000元,病理鞋250元。
四、更换辅助用具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下达的更换任务及资助经费数额,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更换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向假肢厂下达更换任务,通知伤残军人本人按计划更换。假肢厂按计划和要求严格组织实施。任务完成后,凭伤残军人签字认可的有效凭证和财务票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优抚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各地可在民政部确定的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为伤残军人更换档次较高的辅助用具,经费超额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
五、此次更换辅助用具的专项经费由民政部分两次下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民政厅(局)的计划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此项经费,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