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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牺牲病故
军官随军家属易地安置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优发[1996]14号 1996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7号)精神,确定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711户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为了切实做好随军遗属易地安置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有关单位,要把随军遗属的安置工作,作为加强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1994]87号文件规定,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各大单位干部部,应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随军遗属移交安置计划,及时将待安置的随军遗属名单分别通知安置地区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随军遗属所在部队的师以上政治机关。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应根据下达的名单,直接到随军遗属安置地区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联系移交事宜。
  三、随军遗属所在部队,应按照国办发[1994]8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在安置地区民政部门的协助下,妥善解决随军遗属的住房。
  (一)由部队新建住房的,接收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应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和组织施工,住房建成后,由民政部门商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管理。
  (二)随军遗属在经批准的安置地点自购自建住房,或由子女单位代建住房的,按照自理住房对待。自建、代建住房竣工后或购房手续办妥后,应填写《易地安置的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自理住房登记表》,交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和遗属所在部队。自理住房,长期归个人住用,不缴纳房租,维修自理。
  (三)由部队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随军遗属,交接时有关单位应将房产证书移交民政部门;自购、自建、代建住房和维修私房的随军遗属,交接时应将房产证书复印件给民政部门。
  四、新建住房、维修私房或买房的随军遗属,待住房竣工、维修完毕或购房手续办完后,办理移交手续;在安置地区有现成住房的随军遗属,即可按照移交计划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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