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7号)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财政部
《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