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选举九至十三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和主持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任期两年, 可连选连任两次。学部常务委员会每次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从本学部常务委员中,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部的职能和任务
1. 根据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接受委托,组织对有关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讨论会、报告会;
组织进行院士增选工作;
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学部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根据需要,学部内可设立学科专业组。
第六章 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编辑出版《中国科学技术前沿(中国工程院版)》,反映和介绍有中国特点的科学技术进展与成就;编印《中国工程院年报》,刊载院及学部的工作报告、决议、规章、协议、纪要及大事记等;定期编印《中国工程院快讯》(英文版)和不定期编印院及学部组织的有关咨询建议、研究报告等。
第七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工程院为独立法人团体,院长为法人代表。工程院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拨款, 也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工程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每年度向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报预决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主席团会议及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由主席团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