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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经院士大会直接选举的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每次至少应更换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数。
  邀请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能
  决定召开院士大会;
  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决定邀请主席团顾问;
  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
  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决定增选院士的名额,审议、批准院士选举结果;
  讨论并投票表决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
  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条 工程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负责全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副院长由院士大会在本院院士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院长、副院长离任后,可在主席团内任一届当然成员。
  工程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院设立院常务会议制度,研究、贯彻和执行院士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院常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院常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第五章 学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科学技术的类别和需要,工程院现设置以下学部:
  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
  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
  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
  农业、轻纺与环境工程学部
  医药卫生工程学部
  院士按其专业,固定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也可应邀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其他学部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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