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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工程院章程(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1994年6月首次院士大会通过,1995年7月第二次院士大会修订,1998年6月第四次院士大会再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 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促进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界的团结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 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 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研究、讨论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性问题,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组织开展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参加相应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 院士

  第三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 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努力创新,不断作出成绩;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 发扬优良学风, 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工程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促进工程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五条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继续享有咨询、评议和促进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权利和义务;不担任院及学部的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可以自由参加院士会议。享受资深院士津贴。
  第六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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