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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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