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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0日)停止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
 执行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通知
 (环办[200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
  近期,我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连续截获以废塑料名义进口未经清洗的废饮料包装容器。这些废饮料包装容器一旦流入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严防城市垃圾进口,切实保护我国环境,现通知如下:
  各级环保、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 -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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