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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2003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 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
  (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
  (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
  (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 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材,杂项等十六类。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壁画、蜡染、服饰、头饰、刺绣、地毯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一、反映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剥削压迫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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