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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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