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
种子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引种信息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的,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一: 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200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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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个人)(章) │ │ 或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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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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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地址 │ │ 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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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国家 │ │ 接受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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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口岸 │ │ 对外提供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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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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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统一编号│ 类别 │数量(克/株/粒)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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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机关意见 │农业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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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审批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章) │ 年 月 日(审批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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