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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
 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国法[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为了建立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机制,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种机制对于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执行中出现了扩大收容遣送对象、不适当地使用强制措施等情况,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导致收容遣送工作弱化了救助功能,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今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再通过“收容”方式实现,而是在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求助的情况下,由救助站无偿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站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政府财政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就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均应当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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