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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
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99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
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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